2007年1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宁波海曙区法院审判青少年犯罪有个新创举
量刑多少先听听社会调查员的报告
欧益民 董小军

  本报讯  1月24日上午,宁波市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宁波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学生以社会调查员的身份出现在审判庭上,并宣读了被告人人格调查报告。在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这一关键问题上,她们出具的人格调查报告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去年9月27日,宁波市某职业技校的两个学生合伙偷盗了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在准备销赃时被当场抓获。事后,这两个学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深感悔恨。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海曙法院刑庭的办案法官就开始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可对他们适用缓刑,以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精神,适用缓刑不但要考虑犯罪情节,同时也要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如他们的犯罪原因、一贯表现、家庭社会背景等因素。为此,刑庭专门委托长期为该院缓刑青少年提供结对帮教的宁波大学法学院,对两个被告人进行全面的人格调查。承担这一任务的几位学生花了近一个星期的时间,先后走访了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学校,对他们的成长背景、平时表现和心理特点都作了认真的调查和了解,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
  在庭审中,两位调查员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人格调查报告,同时向法庭提出了给予被告人缓刑的建议。“调查报告分析了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学习环境、犯罪动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失足青少年的真实情况。”参加该案审判的法官这样评价。此后,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官在宣判时提到,这一判决结果“参考了社会调查员提供的关于被告人人格调查报告的结论和意见。”
  判决后,海曙法院还和宁波大学法学院签订了帮教协议,学校将组织优秀大学生和青少年犯定期交流,一起参加军训、志愿者服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活动,帮助少年犯解决心理困惑,塑造健全的人格,重新融入社会。
  海曙法院刑庭庭长张丹丹表示,引入社会调查员是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的新尝试。由社会调查员进行人格调查,分析犯罪成因,能够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和参考。结合社会调查反映的情况,还能够研究确定帮教对策,落实帮教措施。